事项名称: 收养子女落户申请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本地居民;儿童;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申请条件:
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居民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证,被收养人在本市以外已落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申请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收养登记证》;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四)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弃婴未落户除外)。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站、海沧国税站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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