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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申请
来源:海沧公安分局 日期: 2016-08-12 字号:

事项名称: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申请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

是否收费: 是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主体: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6号)

 

申请条件: 

 

 

(一)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的,需子(女)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三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二)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

(三)本人或配偶及被投靠子女或配偶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四)父母年龄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申请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在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房产属被投靠子女配偶的,还需提供子女的《结婚证》);

(五)《独生子女证》或原户籍地乡镇(街)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原件;

(六)在厦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并盖户口专用章)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亲子司法鉴定书》。(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明确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站、海沧国税站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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