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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
来源: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 日期: 2015-06-18 字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办理户口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2、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警务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5、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一份、知情人一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6、本人无《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结婚证》的,同时提供父、母、婴儿三人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父母《户口簿》(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派出所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二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7、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父母在国外,出生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中国护照》、父母《结婚证》(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9、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集体《户口簿》,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

  10、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2、婚生婴儿出生申报户口时,姓名登记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氏。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经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到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出具确认没有损害子女或被监护人权益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3、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办理手续:凭福利院申请报告、花名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福利院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4、父母失踪、死亡、服刑的,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父母失踪、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判决书和在押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者四人以上,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监护人、邻居各二份以上,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15、随养父母申报出生的,办理手续:凭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16、被抚养弃婴(系2008年9月5日之前捡拾)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办理手续:凭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人,并制作笔录四份以上,其中监护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以上、邻居二份,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注:①凡父母户口在省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办理前应查询省级库或派综系统。

  ②公民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为准;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卡或学籍卡为准;否则,应以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签字申明确认为准,经确认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

  ③公民申报出生户口落户所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应当由经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民提供亲子鉴定书时,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亲权司法鉴定内容;依法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无需公证机关公证。

  二、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

  (1)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应当核验以下公民身份证件:

  ①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

  ②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③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③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④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⑤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⑥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⑦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窗口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异的,派出所应先予受理,待核实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2)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公民(包括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户口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时,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常住人 口登记表》上盖“注销”章,并缴销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注:①死亡公民属单独立户的,还应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②对死亡公民户口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先由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予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2、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出国注销户口

  (1)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通知书》或港澳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公民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证件(须翻译公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

  4、内部注销户口

  (1)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

  (2)公民死亡、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应征入伍,本人或直系亲属不办理户口注销的,经警务区民警动员无效情况下,凭村居委会证明、出国依据、区、县(市)级以上武装部证明,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注销户口。

  三、市、县(市)外迁入

  市外迁入人员,凡年满16周岁以上者,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二张。

  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身份证》或部队出具身份证号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凭《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释放证》(副本)、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原户口在市、县(市)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解教通知书(副本)或释放证(副本)、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5、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凭:本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6、境外、海外归国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定居通知书;海外归国人员凭《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7、经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批准的市外迁入人员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转业、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9、成立集体户的条件及程序

  (1)单位成立集体户(员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含营业用房)租赁合同(签定三年以上),企业法人签名的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部门、人员名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2)人才派遣单位设立集体户条件:

  ①人才派遣单位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从事毕业生就业手续代理业务;

  ②人才派遣单位所在地属于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

  ③人才派遣单位必须是属于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所属的机构;

  ④人才派遣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

  ⑤人才派遣单位配备专职协管人员负责集体户口管理。

  (3)人才中介机构设立集体户的条件: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

  人才派遣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须提供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相应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窗口组长或户籍内勤民警审核后,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核,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科审批后,报省公安厅备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凭市局批准通知书申办设立集体户。

  四、市内、县(市)户口移入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1、住房搬迁,凭《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2、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搬迁,办理手续:凭本人申请报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并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张盖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购房发票、《户口簿》等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是否已入住,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上街分局报各分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核,由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长审批。各县(市)区报本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批。

  3、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4、投靠直系亲属,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双方《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5、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户内因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居立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有效住房证明指: ①属本人产权的房子,但未办理产权证(附《产权交易鉴证合同》);②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分配住房证明;③拆迁安置持协议书或排房通知书;④产权备案证明原件;⑤祖房。有效住房证明均须警务区民警调查确系入住。

  五、市、县(市)户口迁出

  1、干部、工人调动、离退休、居民婚嫁、投亲、购房等户口迁出省外,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原籍地《户口簿》。

  2、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因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学校教务处退学批文、《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证明、集体《户口簿》。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集体办理凭学校花名册、集体《户口簿》,个人办理凭《毕业证》、《报到证》、集体《户口簿》活页。省内除应届毕业生须开具《户口迁移证》外,其它一律实行网上直通车迁移。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六、户口项目更正更改

  1、姓名变更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要求更改为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的需经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到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没有损害子女或被监护人的权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②因收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养父母《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簿》、《收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国外《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父或母《户口簿》、《护照》,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④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变更姓氏的:离婚的,凭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再婚的,凭再婚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⑤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而变更的: 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学龄前儿童需要变更名字的: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②在同一单位(包括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学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同名字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未成年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已成年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③18周岁以上更改名字,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一贯人事档案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④未成年人因收养关系确立要求变更名字的:凭养父母申请报告、《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簿》、《收养证》及学校证明(学龄前不需要提供),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⑤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县(市)、区以上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⑦因不规范简化字等其他特殊原因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3)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4)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①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②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③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

  ④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⑤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⑥已办理过更正出生日期的;

  ⑦属于限制出境人员的。

  (5)变更更正姓名相关事项:

  公民更改姓名除上述各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各条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等)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②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亲生父母双方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因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原姓名。

  ③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已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④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⑤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⑥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福建日报、福州日报、福州晚报、海峡都市报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 0日后持变更公告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⑦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⑧未成年指18周岁以下。

  2、性别变更、更正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公民性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应给予更正,凭户口底册、户口簿等出错依据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出生日期更正

  (1)更正出生日期凭:①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原始户籍档案资料证明;③提供由单位人事部门查阅原始招工(入伍)登记表及调资登记表等一贯档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④学籍卡、毕业证书或记载出生日期的一贯有效历史证件、《户口簿》;⑤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2)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办理。

  (3)公民已办理过变更姓名的(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除外),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4)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由本人(成年人)签名确认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凡审批变更更正公民姓名、出生日期等项目时,应与“出国(境)控制对象查询比对平台”进行比对,打印比对结果,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经办民警印章,作为审批的重要材料之一,一并上报(或存档)备查。

  4、民族成份变更

  (1)民族成份已经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民族成份。凭: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审批。

  (2)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但公民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凭: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3)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5、户主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凭: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6、更改户关系

  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变更户关系的依据等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原户关系为非亲属现要求更改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7、籍贯变更

  (1)公民要求更改籍贯,按申请人祖父或父亲的籍贯更改,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祖父或父亲籍贯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公民父母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省籍的,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县(市)、区以上对台办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因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省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其子女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县(市)、区以上对台办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入籍依据、《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因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应给予更正。凭 :户口底册、户口簿出错依据复印件等,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出生地更正

  (1)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凭原籍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由父母提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对公民出生在国外,回国定居办理户口登记落户时,出生地填写错误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由父母提出)、《户口簿》、县(市)、区以上的侨办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9、其他项目变更

  (1)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凭:本人或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毕业证书、结婚证或离婚证、退伍证明、单位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公民要求更改服务处所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①新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凭工作单位调令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办理。②新单位为非国有企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的社保。③改为无服务处所的,需提供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辞职或辞退文书或街道的失业证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对于年龄较大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失业证或下岗证的,要求提供乡镇街道的失业或下岗证明)。④原单位属于上述第①点人员要求改为非国有企业,需提供第②点调入单位和第③点调出单位的材料办理。⑤以上材料除单位证明、乡镇街道的失业或下岗证明收取原件外,其余材料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属公安内部工作出错,有依据可查、复印出错依据(底册、户口簿),派出所出具办理业务出错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姓名出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民族出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审批;出生年月出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七、户口证件丢失

  1、1995年(含95年)后《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具未落户证明,由迁出地派出所补填《户口迁移证》后,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5年前《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申请报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它手续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3、释放证丢失,凭释放机关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4、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丢失,凭区、县(市)复退办证明、本人书面申请报告、《退伍证》、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5、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证丢失,凭原接生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存根复印件并经接生单位签章认可或接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由警务区民警调查笔录),其它手续参照出生婴儿随母或父落户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6、《户口簿》丢失,凭户主申请补发《户口簿》报告及户主身份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八、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凡迁入我市未成年子女必须是没有违反我市计生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需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政策内外出生统计情况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驻榕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购房除外)。

  刑罚未执行完毕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缓期考查期间(如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户口不能迁入我市。

  1、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2、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该人直系亲属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人必须声明放弃。

  办理手续:凭放弃声明书(双方到场)、《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3、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归迁入方方可迁入。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

  4、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办理随迁子女户口(含原判给另一方的子女)手续。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证明。

  5、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6、购买和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兄弟姐妹(未婚)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未婚证明。

  7、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房改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落户。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注:①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地址未搬出的,经动员无效的情况下,将原户中人员户口迁入街、乡(镇)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后,新产权人可按购房落户条件迁入。

  ②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不能单独按购房条件迁入。

  8、夫妻投靠

  户口落户凭: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或配偶父母的《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9、未婚子女投靠亲生父母

  户口落户凭: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婚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与亲生父母关系证明,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

  10、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其中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户口落户凭: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在五城区或本县(市)辖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父母《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子女有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子女关系证明。

  11、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子女 。

  户口落户凭: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本市、县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子女《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2、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

  户口落户凭:祖父母、外祖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本市、县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份证》,被投靠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关系及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证明,并提供满一年《暂住证》,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3、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儿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

  户口落户凭:儿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的,必须具备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并提供满一年的暂住证,双方到场并签注同意其投靠的书面报告,夫妻一方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军人身份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儿媳或女婿的《身份证》、《结婚证》,公婆、岳父母的《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4、工作调动,凭《调令》、《行政介绍信》、省(市)人事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组织部门或教委等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以及配偶无业依据。

  15、引进人才,凭《调令》、《行政介绍信》、《职称证》、省(市)人事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无业依据,要求立家庭户的须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16、户口冻结,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户口准入条件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凭《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知书》,通知派出所冻结户口。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自拆迁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6个月。逾期未另行通知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17、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确认的《榕籍知青回榕落户申请表》、榕籍知青有效证明、有效住房证明等、本人申请报告、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申请随迁一个已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18、异地干部退休要求到市、县(市)安置的,凭市人事部门确认的《异地退休干部要求安置福州地区审批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退休证》、《结婚证》、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19、录取公务员,凭省(市)人事部门或省(市)委组织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单位集体《户口簿》。

  20、转业干部,凭省、市军转业安置办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转业证》、《身份证》或部队出具身份证号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

  21、招聘,凭省人事部门签章的《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事业单位入编人员情况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

  22、市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凭市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

  23、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24、博士后研究生落户,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身份证》、《户口簿》、单位集体《户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无业依据,要求立家庭户的须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25、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学以上毕业生,办理户口凭:用人单位报告、迁入人员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且已办理三年社保手续及对账单、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6、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或企业员工申请办理3个常住户口,每增加3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办理户口凭:

  用人企业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户口簿》、《身份证》、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

  迁入人员提供:

  (1)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迁入的: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外资企业投资者亲友迁入的:用人单位出具亲友关系证明。

  (3)企业员工迁入的:迁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口所在地、拟迁入地址)、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27、凡年上交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员工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0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办理户口凭:盖有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纳税证明、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拟迁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口所在地、拟迁入地址),拟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28、凡在我市市区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有制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下同),可为其聘用的生产或经营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市区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允许申办3个常住户口,年生产总值每增加100万元,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办理户口凭:盖有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拟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以上25至28项引资引智类别人员落户方式(除 投资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外 ):

  (1)落单位集体户。

  (2)单位无设立集体户的,允许挂靠亲属家庭户。办理落户手续时,除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房产证》、双方到场户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29、符合驻榕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办理户口凭:

  (1)部队介绍信;

  (2)《应征入伍登记表》 ;

  (3)市公安局要求协商函;

  (4)《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5)《任命书》;

  (6)《结婚证》;

  (7)《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落户方式:

  (1)落单位集体户;

  (2)落家庭户,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如该地址上有户口,必须落单位集体户。

  要求各单位摸底家属区住房平面图(加盖单位公章)后,到住房所属派出所登记,由警务区民警调查签署意见后,再向分局户政窗口报备。

  30、符合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条件 ,办理户口凭:军队离退休干部介绍信、审批表、报到通知书、军官证、军人身份证号证明、部队分房证明。(军队离退休办报告、花名册由民政部门统一上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

  31、符合驻榕办事处条件,办理户口凭:驻榕单位隶属的地市级政府报告、福州市市委市政府文件、单位《房产证》、集体《户口簿》、拟迁入人调令或任命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32、符合驻榕单位条件 ,办理户口凭:单位报告、《调令》、《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资明细表、单位集体《户口簿》,原籍地《户口簿》、《身份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无业依据、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注:①“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亲生父母”、“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其中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类型持子女《房产证》,“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子女”类型持父母《房产证》的可以办理。

  ②“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亲生父母”持区以上建设局或土地管理局批准的许可证,祖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房产证或土地证)、拆迁安置房、宅基地使用证,须经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是否长期居住,可以办理

  以上25至32项均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受理,直接上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核准后,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受理时限:以上材料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补材料除外)。其中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5个工作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

  九、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1、学校录取新生户口管理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2)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要求迁移户口的必须当年办理。

  (3)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4)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办理落户手续的,集中统一落户于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由学校办理集体户负责人将本年度落户新生的电子文档及有关材料送市、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后,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新生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直接办理落户。

  专科(高职)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凭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凭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2、在校生转学、退学等户口管理

  (1)省内院校间转学的学生,办理手续:凭管理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管理审批表、《户口簿》及迁入地学校集体《户口簿》,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跨省、市、自治区院校间转学的学生,办理手续:凭转出、转入双方院校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学校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籍在本辖区的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办理手续:凭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 《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开除学籍批文,《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原籍在本市、县(市)外,因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因毕业、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开除学籍批文,《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房产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注: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内,需办理转学、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转迁手续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3、学校集体户和暂住户口管理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院校分管领导为户籍管理负责人,一名行政人员为户籍协管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对本校户籍资料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因院校撤、并、转等需移交户籍资料的,由户籍管理负责人负责移交。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集体户,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户口实行分开造册,区别管理。

  (3)户口落在院校集体户内的在校学生,因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会出示本人集体户口时,院校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及时提供方便。

  4、在校生所生婴儿户口管理

  (1)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 。

  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2)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

  (3)在校学生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凭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5、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

  (1)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簿》、《毕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持《户口迁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在市、县(市)外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3)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现户口在学校的或持有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手续: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户口在本省院校的往届生,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4)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的,办理手续:凭《户口迁移证》、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及签证、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毕业证或学生证或学校证明),经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三年之内因再次择业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办理落户手续。持《户口迁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在市、县(市)外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6)自愿到我省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其户口不在学校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或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7)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本市、县(市)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办理手续:凭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注意见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人才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注明人数的《派遣协议书》等材料,持《户口迁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在市、县(市)外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8)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或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的,若《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予以办理落户,并核验《就业报到证》有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

  (9)省内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毕业后户口应迁回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在本省大中专院校继续升造的,属省内生源的,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属省外生源的,户口可迁往现就学的大中专院校,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学校集体户落户手续。

  (10)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以下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①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的;

  ②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③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④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⑤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6、学校毕业生服现役户口迁移、注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解放军和武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应注销其户口,但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报到前其户口一律先迁回原户籍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入伍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入伍通知书》,及时登记户口相关信息,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2)被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持现役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后,回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7、其他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福州市生源毕业生,回福州市就业需落户的,参照本办法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福建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海外华侨学生和在大陆就读的台湾省学生,毕业后在福州市内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

  (2)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往生源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长期持有《户口迁移证》未及时落户,当办理落户时发现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应更改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毕业生的公民身份号码。

  (4)对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落户后,又持补办或伪造、变造的《户口迁移证》再次办理落户,造成重人的,经核实,公安机关应注销其第二次落户的户口。

  (6)公安机关要经常跟踪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虚假用人单位的,或在集体户内有虚假派遣人员的,责令其清理整顿,并停止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7)2007年底前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符合规定的,可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经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报到证》须经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研究生(含双学位)可放宽35周岁以下。

  8、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户口管理

  (1)被列入预征对象的当年应届毕业生,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役入伍。对已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后,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被列入预征对象的翌年毕业生,应在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入伍后,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负责统一凭《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花名册,由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户口在原籍的,凭《入伍通知书》或入伍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应届毕业生服兵役退伍后,入伍时不论在何地办理注销户口的,凭入伍地户口注销证明,一律回原籍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恢复户口。

  (4)对入伍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2年内, 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 ,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退伍证书, 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 签发《户口准迁证》。

  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落户

  1、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我市市区及闽侯、长乐等八县(市)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五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户口落户凭:

  (1)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五年证明材料(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2)原户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双方各自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社保手续或单位出具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的证明且已办理三年社保手续。

  2、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我市市区及闽侯、长乐等八县(市)城镇已办理“暂住证”,并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取得我市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准予在颁发荣誉证书的市、县(市)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户口落户凭:

  (1)暂住证(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2)提供近两年内荣誉证书和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文件。

  (3)原户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双方各自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有单位且设有集体户的,应出具单位集体户口簿。有单位但未设有集体户和无单位的,允许挂靠亲属家属户内,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双方到场户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3、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我市市区及闽侯、长乐等八县(市)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五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取得高级技工、技师资格,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户口落户凭:

  (1)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五年证明材料(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2)原户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高级技工、技师资格证书。

  4、凡符合投靠准入条件的随迁子女,必须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或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凭:

  (1)父母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或《户口簿》(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技工、职高、高中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在学证明和有效学生证),父母《户口簿》。

  (3)当地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户籍地和暂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5、审批程序

  上述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类型为“进城务工”。

  6、合法固定住所范围

  (1)拥有《房产证》的自有住房;

  (2)具有契税完税证明的已购自有商品房;

  (3)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

  (4)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凭:公房的《房产证》、与单位签订的租房协议、房租收据、警务区民警调查报告);

  (5)设有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

  上述合法固定住所每人必须达到6平方米以上。

  在我市市区及闽侯、长乐等八县(市)城镇有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且直系亲属有设立家庭户的(不属挂户),视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十一、对引资引智等类别迁入人员实行户籍关系挂靠管理

  凡符合引资引智、毕业生、人才引进及榕籍知青准入条件类别人员允许其将户籍关系迁入亲戚家庭户内挂靠。

  上述人员要求挂靠亲戚家庭户内,除符合文件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房产证》、双方到场户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二、海外归国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落户

  1、海外归国中国公民在我市办理定居手续

  (1)明确界定范围

  ①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②合法有效固定住所范围:

  a、拥有《房产证》的自有住房;

  b、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

  c、拆迁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排房通知单、购房发票);

  d、自建房(合法自建自用的,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筑许可证或经警务区民警调查)。

  (2)以原户籍地为申请拟定居地的原则

  ①原户籍地在福州四城区的(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下同),因出国注销常住户口,申请回国定居,本人或直系亲属要有合法有效固定住所。因拆迁或集体户取消,可选择直系亲属户籍地落户。

  ②原户籍地在马尾区的,因出国注销常住户口,申请回国定居,本人或直系亲属在福州四城区有合法有效固定住所,可直接申请落户,否则需回马尾区申请办理定居手续。

  ③原户籍地在八县(市)和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因出国注销常住户口,申请回国定居,应落回原籍,由原户籍地出入境窗口受理;若需要迁入福州城区,待落户后再按有关户口迁移条件办理。

  ④原户籍地在我市因户口迁往外地就学而后出国注销常住户口,回国定居,可申请落直系亲属户内。

  (3)原户籍地不在我市的归国人员申请在我市定居的户口申办程序

  ①夫妻投靠,凭《结婚证》、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

  ②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凭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 、《出生证》译为中文(有经营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盖有骑缝章的中文翻译件)、父母《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均在国内的父母投靠人三人DNA鉴定、父或母一方在国内的父或母与投靠人二人DNA鉴定。

  ③投靠子女,凭子女《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④其他特殊情形等申请在我市定居的。

  a、原户籍地在我市因户口迁往外地就学而后出国注销户口回国定居,凭户口注销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

  b、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分配的住房(由单位出具产权证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属实并签名)。

  c、公安机关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受理的。

  2、办理时限。海外归国中国公民在我市办理定居手续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县(市)区出入境窗口受理核查为7个工作日、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理审核为7个工作日、市局社区警指导部门审批为7个工作日;元旦、春节、国庆、五一、清明、端午、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以及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不计算在内。

  十三、街、乡(镇)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管理

  进一步加强挂口挂户人员管理,各派出所应以街、乡(镇)为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迁入户口而原住户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到的;原房屋已拆迁,地址不存在,已异地安置或货币安置,现常住地无条件落户的;符合毕业生分配,因单位或主管局无集体户且无亲属挂靠的;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户口拒不迁出的; 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要求户口迁入原籍地,而原籍地或原籍地以外无产权也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投靠的;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归国人员,要求户口迁入原籍地,但原籍地或原籍地以外无产权也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投靠的;工作调动,单位或主管局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等等。上述人员统一迁入该集体户,由窗口民警负责办理,基础内勤负责管理。对挂口挂户人员实行网上报备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十四、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

  1、开展说服教育,实行告知办法。在工作中,发现确因家庭内部矛盾,公民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帮助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经说服无效的,向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户内成员发放《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告知人,另一份留存公安机关),告知其他户内成员有权使用《居民户口簿》。如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根据公安部批复的规定,凭家庭成员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为申请人单独制发《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居民户口簿》的制发情况。

  2、分别情况,灵活处理。各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户政工作。

  (1)申请人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办证窗口可凭申请人书面报告、《告知书》等材料,受理其《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

  (2)申请人因离婚导致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的,需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等户口变动手续的,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告知书》等材料,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

  (3)申请人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需办理结婚登记、购房、诉讼等其他社会活动,应按照公安部批复规定,给予办理单独制发居民户口簿。

  十五、其它

  1、投靠养父母的,办理手续:凭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本人《户口簿》、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2、未成年子女投靠亲生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收养证》的被收养人落户后,其生父母找到被收养人,要求领回收养人抚养的,凭:本人申请报告(要说明弃婴的真实过程)、父、母、子或女三人DNA鉴定、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其中以养子(女)或子(女)关系申报落户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以“非亲属”关系落户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由生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3、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双方出国、死亡、服刑,投靠本市、县(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生活,凭:父母注销户口证明或法院判决书及在押证明、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住房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4、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退休证》或退职或辞职或下岗有效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地迁出户口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随迁人员关系证明、《结婚证》、本人或配偶、子女《房产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5、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凭市、县(市)、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通知单、复员士官审批表、《结婚证》、户口注销证明、《退伍证》、军人身份证号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6、按榕公境〔2003〕058号文件规定的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部分村、居委会户口迁出,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批文等、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或重点村申请迁入通知书,县(市)内搬迁还应提供迁入所警务区民警入住调查证明,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长审批。

  7、其他情况受理遇本文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难以把握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十六、办理户口时限

  1、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或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经审核,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理。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包括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及警务区民警调查)。

  3、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或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4、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5、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局10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

  6、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7个工作日→分局9个工作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经办 2个工作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长[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2个工作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5个工作日。

  注:元旦、春节、国庆、五一、清明、端午、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以及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不计算在内。

  十七、户籍信息查询

  1、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函》

  (1)对公民需要证明其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可用《户口簿》的复印件,经户籍内勤民警核准无误后,加盖户籍内勤民警印章和户口专用章。

  (2)检察、法院、安全、纪检等单位以及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因政审、外调、案件审理等确需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给予查询,需出具《户籍证明函》的,派出所应给予出具。

  (3)迁出市区、县(市)外、注销人员的,由于办理各类事务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函》的,派出所应当出具。

  (4)《常住人口登记表》系内册,不能对外提供。

  (5)出国人员要求出具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①公安机关不得直接对国外驻华机构出具户籍证明,我国公民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签证等有关手续时,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本人身份。外国驻华使(领)馆对我国公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存有疑问的,应通过外交途径或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解决身份认定问题。

  ②《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属医疗卫生部门的职责范围,若公民确实需要本人的出生证明,应当向医疗卫生部门反映。

  2、律师查询户籍信息

  (1)律师查询户籍信息,按以下情况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直接凭有关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和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

  ②律师办理其它案件,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凭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未进入诉讼阶段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询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的,凭法院开出的《查询身份介绍信》、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办理查询事项。

  (2)受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申请时,派出所经办民警应认真核实律师提交的相关证件,并将相关材料(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3)律师申请查询当事人户籍信息时,派出所经办民警可要求律师尽量提供被查询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以保证准确提供被查询人员的户籍信息。

  查询户籍信息时,如信息系统检索出2人以上(含2人)同名同姓的人员信息,派出所经办民警应根据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资料线索认真核实,保证查询结果的正确性。无法确认的,待进一步核实相关线索后,再出具户籍证明。

  (4)派出所出具的被查询人员相关户籍信息证明,应加盖户口专用章。

  十八、户籍档案管理

  1、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好在户口登记办理时的相关材料,按照 出生申报、死亡注销、市外迁入、迁出市外、市内移入、变更更正(主项变更、户籍内勤直办)、变更更正(自然变更)、审批材料,按照办理的年、月、日顺序打出户籍卷内目录装订成册;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户口登记证件,以院校为单位装订成册;户口迁移证、户口注销存根,装订成册;装订时要统一使用档案装订线。

  2、户口资料的保存期限。

  (1)《常住人口登记表》永久保存;

  (2)迁出和死亡底册永久保存;

  (3)户口迁移证、出生证永久保存;

  (4)户口登记证件存根保存二十年;

  (5)市局、分局入户审批资料保存十年;

  (6)人口统计年报表市、县(市)、区公安局永久保存。

  3、档案保管要求。

  (1)户籍档案应分类统一编排并制作封面,写明类型、日期,以便查找。户籍档案应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外借,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档案使用要做到查阅有登记。

  (2)户籍窗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窗口受理档案的管理,及时完成有关工作情况上报和数据统计工作,妥善收存窗口受理各类业务的原始材料,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不得损毁、藏匿、伪造、变造、涂改。户籍档案要有专用档案柜、档案室,当年档案应放置于户籍室专用档案柜,历年档案要集中放置到所档案室进行分类管理。档案柜及档案室应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高温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4、超出保管期限档案的清理。

  户籍资料超出保管年限的应进行清理。销毁前,要先填表上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而后再作处理。销毁时,数量较大的,由分局、县(市)区局指定专人统一组织监送造纸厂处理;一般少量的由户籍内勤民警用碎纸机处理。

  第二部分 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

  (一)人像信息采集。

  1、现场采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本人携带:①户口簿、②本人的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其中之一)或经警务区民警调查确认的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设立的人像信息采集点免费采集居民身份证用数码相片。申办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属于已在我市采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的,除特殊情况外,五年内不需要重新采集人像信息。超过5年的,本人凭户口簿重新采集。

  2、异地采集。户籍在我市的长期外出人员不便回原籍申领换证的,本人可持户口簿或原居民身份证,到设在当地的福州市公安机关委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点采集制证相片。人像信息由采集点通过网络传送至检测平台,经检验合格和查、杀病毒后,导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异地人像信息平台。

  3、上门采集。辖区内行动不便的病残、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可由直系亲属或同一户内亲属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上门采集数码相片,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适时安排上门采集服务。

  人像信息采集时,必须以申领人公民身份号码为查询项,调取申领人文字信息及历史相片,重点核对历史相片与本人是否一致。无误后,进行系统确认存储。操作人员要确保采集的人像信息与申领人个人信息连接的准确性,避免张冠李戴。

  (二)受理

  1、材料提供。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提供①户口簿、②本人的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其中之一)或警务区民警调查确认的证明材料,③填写完整的《人口信息核对表》。

  (2)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提供①户口簿。②填写完整的《人口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常住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换证的,由本人提供①户口簿、②原居民身份证、③填写完整的《人口信息核对表》。

  (4)委托受理的还需提供①《委托书》、②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③关系证明(不同户)、④《回执单》(异地采集人员委托办理的)。

  (5)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由本人提供①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受理流程。

  (1)普通证件。本人持相关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申领人提供的材料,对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本人实际情况与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登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一致的予以办理。对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登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尤其是要重点比对人像信息),一致的予以办理。

  人口信息中的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父母、配偶信息有缺漏、差错和已变动的登记项目,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或更正,并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进行同步变更更正后,再予受理;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明的应在《人口信息核对表》中说明。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已采集完整、信息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领居民身份证时不需再提供《人口信息核对表》。

  人口信息核对正确无误或变更更正后,保存受理信息,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电子收费票据,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每天必须查看质量控制回馈信息,对不合格的制证信息应及时处理,重新受理。

  属于免收和减半收取制证工本费的居民,由减免对象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电子收费票据,到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领取制证工本费。

  未满十六周岁自愿申领证件的,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症人申领证件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加快证件。群众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由申领人口头提出申办居民身份证加快业务,自愿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领投递证件。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按照普通证件的办理程序采集核对相关信息,受理申请,制证类型选择“加快证件”,填写投递信息,投递区域为福建省内,速递至省外的暂不办理。申领人在《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公民在核对过程中对邮政速递投递地址、联系电话、制证类型、领证方式等提出异议,请申请人直接在《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对应的栏中更改并签名确认,经办民警在“证件办理”下的“受理信息更正”中进行变更更正。

  (3)委托办理证件。

  ①异地采集委托办理。长期外出人员在当地受委托的人像信息采集点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相片,由本人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委托书》,委托其户籍在福州的直系亲属或同户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换领手续。属集体户口的,可以委托集体户管理员办理。受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受托人声明书》,代为办理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受理手续。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被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从异地人像信息平台下载申请人的人像信息。核对人像信息与文字信息无误后,根据受托人要求选择普通证件或加快证件,按相应的流程办理受理手续,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由受托人确认签名后,缴纳制证工本费,并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票据。未满16周岁的,必须由监护人签名确认。

  ②上门采集委托办理。辖区内的病残、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组织上门采集数字相片的,可由直系亲属或同一户内亲属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受理手续。

  (4)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等候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从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已申请未制发的受理信息,与申领人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当场受理临时身份证,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电子收费票据。

  申领人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电子票据。

  (三)审核、签发。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指定专人每天登录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审核、签发派出所受理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要将制证信息与历史数据库进行全面比对,进行全面检验,重点检验制证信息与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登载信息的一致性,地址信息的规范性,尤其要重点比对检验人像信息,发现有不一致或不符合公安部GA461-2004标准的,退回受理公安机关重新审核受理,合格的予以签发。同时,每天要查看质量控制回馈信息,发现有不合格制证信息,应及时督促受理窗口重新审核受理。

  (四)抽检、上传。

  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负责全市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业务、技术指导,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制证信息质量进行抽查检验,重点是制证信息与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登载信息的一致性,人像信息的坐姿、神态、服装、亮度、色彩及文件的规格、大小进行抽检,抽检量不得少于签发数的30%,并通过数据交换系统上传 省级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定期查看质量控制回馈信息及省级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数据接收情况,核对上报制证信息。发现丢包的,应及时重新上传;对不合格制证信息应及时通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督促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重新受理,对已制证回馈信息数据包和质量控制回馈信息数据包进行解包入库。

  (五)证件接收、分拣。

  证件接收、分拣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在收到由邮政部门投递的居民身份证包裹后,应及时启封清点,并登录公安网“二代证发放交接系统”进行签收。签收时请认真核对本批次证件的包装盒号(即制证单号)、数量,核对居民身份证证件花名册,下载省制证中心制证花名册(交接单)导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分拣。发现证件发放错误或缺失,请及时与省厅制证中心联系。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每天要收集派出所上报的因制证工艺(读卡失败、视读信息与机读信息不符、机读信息与受理信息不符、以及证卡外观明显污损、断裂、起泡、偏色,需重新制证的等)问题不合格的证件,经核实后,汇总上报原证件和花名册,并注明证件质量问题具体内容,加盖户口专用章,上报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或邮寄至省厅制证中心,由制证中心负责重新制证或重新电写入。

  (六)移交、领证。

  普通证件发放、领证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加快证件领证登记及临时证发放、登记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要对县级公安机关移交的证件逐一核验,重点检查证件数量与移交花名册是否一致、外观是否卡面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和机读信息。外观的问题和机读失败、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符、机读信息与人口信息不一致的不合格证件,应及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证件发放时,应认真核对证件视读信息与机读信息,要求领证人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制证信息花名册》上签名确认,收回《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属换领的要收回原居民身份证、有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一并收回)。

  如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领证的,可由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同一户口簿中的其他成年成员代领。代领时需要提供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领证书,直系亲属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申领人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原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交回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打印《承诺书》由申领人本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丢失或因换领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新证时未能交回原证的,必须由本人领取。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需要挂失的,由本人提供书面报告,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

  收交的证件应当场在证件相片面的左下方剪角,逐一造册登记,每月10日前集中上缴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做好移交接收手续,并于7日内在 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中进行销毁登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指定二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在7日内销毁,并在证件销毁花名册上注明销毁情况和签名,销毁记录按月归档,长期保存。

  (七)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

  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发放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应指定专人负责临时居民身份证材料的领取、保管、使用。在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时,要从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卡体号码。在打印临时 居民 身份证前,必须使用荧光灯认真核对临时居民身份证卡体顺序号与系统提取的号码是否一致(遇卡体损坏须跳号打印,并说明原因),减少错证、废证造成的不必要浪费。在制作临时身份证过程中,发现卡体、打印膜损坏等问题,要统一造册,经市局报送省厅制证中心更换。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负责临时居民身份证卡体计划、采购、领取、发放,及时将县级公安机关已领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卡体号段输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

  (八)工作时限。

  1、制证时限。普通证件:30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4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10个工作日。

  临时证:3天。

  2、派出所受理审核上报。普通证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受理后立即审核上报。

  3、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时限。普通证件:派出所受理审核上报后3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工作日期间,派出所受理审核上报后24小时。

  4、设区市公安机关抽检、上传时限。普通证件: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后3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工作日期间,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后24小时。

  5、接收、分拣时限。4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10工作日)内将证件分拣、下发、移交至派出所,并在省厅制证中心通过邮政部门寄出居民身份证包裹后7天内登录省厅 “二代证发放交接系统”进行签收。

  6、制证质量回馈信息处理时限。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收到各级公安机关制证质量回馈信息后,普通证件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照片无法进行技术处理需通知群众重新采集人像信息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本人;加快证件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照片无法进行技术处理需通知群众重新采集人像信息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本人。

  7、加快证件领证登记时限。收到速递部门代收的公民《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后,2个工作日。

  二、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

  (一)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原则及身份证登载信息审核处理方法。

  按照公安部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1〕47号)、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问题解答>的通知》 (闽公传发〔2001〕2349号)、关于传发《福建省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发放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 通知(闽公内传发〔2008〕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1、部队单位。警备区、人武部为各兵种、警种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的牵头协调单位。各部队组织居民身份证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等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受理、审核和证件签发、制作、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与警备区沟通协调,共同组织、指导部队人员申领发放居民身份证工作;负责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负责制证信息抽检、确认;负责电子票据下发和用户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确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内部队单位代码申请和密钥文件、单位代码申请回执的交接工作,负责辖区团级以上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受理、审核、签发和发放;负责质量回馈信息反馈给部队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内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的补编、清理纠错。

  (三)公安机关受理、签发、抽检、接收、发放居民身份证工作流程。

  1、代码申请。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申领人长期固定住址分布情况,向相应的县级公安机关提交《单位代码申请表》;县级公安机关利用“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受理系统”为驻军申请单位分配代码,填写《单位代码申请表回执》,并将系统生成的信息交换密钥文件拷贝给申请单位。

  2、信息采集。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利用“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系统”,采集属于发证范围的人员的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打印《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副表)》,经本人确认、单位审核后签名盖章,收取证件工本费。同时,打印《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名册》。 部队人员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城镇有固定住所的,地址可填写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其他均填写团级以上单位实际地址。

  3、信息报送。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派专人持公函,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副表)》及数据文件(以介质传输的方式送交)、《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名册》,送交申请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4、信息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将驻军单位送交的制证信息导入“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受理系统”,按照《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制证信息,利用受理系统生成质量反馈信息,由县级公安机关退回报送单位重新办理。对合格的制证信息,打印《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正表)》,签发后逐级传送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制证。县级公安机关要严把审核签发关,做到《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正表)》、《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副表)》、《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名册》及数据文件“四一致”;对登记项目错漏、信息填报不全、重错号、重户口、人像照片不合规格的要退回报送单位重新办理。

  5、证件制发。省厅制证中心完成技术制证、按县(市、区)分拣后,下发至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对成品证件进行清点核对,逐张验卡发放登记后通知部队有关单位签收、领取并缴纳证件工本费;部队领取证件后及时发给本人,并将制证回馈数据导入信息采集系统。

  三、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纠正的免费换发

  1、公民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重号纠正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换领身份证的,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受理申请时,要认真核对人口信息系统和相关文字材料,以“登记项目错误换发”为申领原因受理居民身份证,当场收回原居民身份证并剪掉左下角,受理时不进行电脑开票。收回原居民身份证后若当事人急需用证,可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受理信息保存完毕,受理单位应于当日将记载原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纠正公民身份号码通知函》或《居民身份证证号证明函》、原编码地非我市的人员愿意在我市户籍所在地重新赋码的本人《申请报告》或因重号更改公民身 份号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传真至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上述材料均应由经办民警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进行电脑开票。

  3、每月5日前,各受理单位将上个月因重号纠正、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的人员受理情况汇总造册,连同收回的原居民身份证一并上交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每月20日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将材料汇总后上交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

  四、出国出境人员报备管理

  (一)报备对象 。

  1、已在国(境)外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未注销户口人员。

  2、已出国(境)不居住在境内的,未注销户口人员。

  (二)报备流程。

  调查核实:由警务区民警结合日常入户访查,根据出国(境)人员亲属、邻居提供情况,或其工作单位和村(居)委会证实,属于上述 2 类人员的,填写报备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人口信息台帐,一份移交派出所户籍或基础内勤民警。

  登记报备:派出所户籍或基础内勤民警根据警务区民警移交的报备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报备管理:将报备人员视为户籍管理中人户分离人员,并按照《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未在境内居住期间暂缓发放居民身份证。

  (三)解除报备。

  上述人员回国入境后,本人需申领居民身份证和办理其他户口事宜时,申请人需提供护照(或回国证明)原件,复印1、护照(或回国证明)贴有照片的页面;2、护照中盖有入境签章的完整页面,并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复印件上写明:⑴姓名、⑵公民身份号码、⑶回国时间、⑷是否需要解除限制,并加盖公章。

  已在国(境)外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和已加入外籍的,应注销户口。对不属于出国(境)人员,误报为受限人员的,由申请人提供暂住证或相关证明。派出所审核时应写明:⑴姓名、⑵公民身份号码,⑶误报原因,⑷是否需要解除限制,加盖派出所行政章。材料扫描后通过网络上传至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 。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在1个工作日内解除或退回补充材料。

  五、办理居民身份证常见问题处理

  1、特殊人群受理方式。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受理下列4类特殊人群时,在居民身份证受理界面选中“该人为特殊人群”复选框,系统自动将制证类型代码转化成相应的特殊人群制证类型代码。(1)由于脸型特殊导致头像大小、位置未能符合要求的,(2)由于肤色特殊导致亮度、色彩未能符合要求的,(3)由于生理原因导致表情和姿势不能符合要求的,(4)脸部有特殊印记、胎记等情况的。派出所受理时要严格控制特殊人群制证类型代码的使用,严禁随意扩大特殊人群标识的使用范围。在受理加快证件时,不得勾选“特殊人群”。如果勾选“特殊人群”的,省厅制证中心无法按加快证件调度制证,将按普通证件调度制证,制证时限为30个工作日。由于整容、疾病等原因造成容貌变化较大的,申领证件时需提供医疗单位证明、整容前后的照片,或警务区民警确认。

  2、公民申请了居民身份证后办理户口迁出,由已受理居民身份证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继续为其制发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

  3、有下列情形的,暂不受理:⑴姓名或住址中包含有冷僻字或GB13000字库目前未收录,计算机无法处理的;⑵公民身份号码重、错未纠正的;⑶未领取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提出现公民身份号码与原号码不符(即一人多号),要求改为原号码的,在未变更更正确认之前。

  对编码地属于省外的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一方户籍地在我市,另一方户籍仍在省外。外省已完成纠错的,及时传真上报省厅户政科,以便删除纠错平台重号记录;外省尚未落实纠错,且群众急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将已发函告知外省公安机关相关说明材料及当事人保证今后按规定若为更改一方,本人同意更改的书面材料上报市局,由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书面向省厅总队报告制证。

  4、已制作完成或发证证件,发现登记项目有差错的处理:⑴文字登记项目错误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依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核对表》等证件材料并与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内容进行核对,查明差错原因:属制证工艺原因的,按不合格证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属受理时没有核对准确的,按“登记项目错误换发”进行证件申领,差错证件在派出所综合管理系统中作证件收回登记。⑵因民警工作疏忽造成的相片差错,由派出所经办民警书写受理情况说明(附此张证件有无被群众领取或使用情况,经办民警签名确认,加盖派出所公章),收交证件,并在派出所综合管理系统中作证件收回登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出具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进行信息维护。

  5、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处理。⑴属申领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后果的,收缴证件,并在派出所综合管理系统中作证件收回登记,形成下列材料:a、经办民警书写受理经过及派出所情况调查报告,查清证件使用情况,调查材料加盖派出所公章;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处罚情况,不予处罚的,附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说明意见;c、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出具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进行信息维护。⑵属申领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并使用骗领证件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形成下列材料:a、经办民警书写受理经过及派出所情况调查报告,查清证件使用情况,调查材料加盖派出所公章;b、骗领和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情况;c、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6、证件收缴

  (1)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2)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加入外籍注销户口的,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提交本人申明材料,户籍内勤民警及时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作登记。

  (3)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7、受理证件时,采集核对人口信息登记项目。60周岁以下申请人父母亲信息应做到100%采集。父母因系外国公民、在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前已出国定居或死亡,本人属于非婚生、弃婴等情况无法采集的,可由申领人在《人口信息核对表》相应的栏中注明。对申请人无法提供父母身份号码信息的,户籍内勤民警要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父母亲姓名、年龄、住址等信息,登录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含注销数据库)协助查询,经申请人确认后采集。

  信息核对中,申请人提出证件登载项目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须变更更正的,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审批期间暂缓办理居民身份证。

  比对人像信息时,如果发现采集的照片与系统记载历史相片不一致的,从未作为制证相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数码 相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审核后删除错误照片;从未作为制证相片的一代证 采集 扫描 相片,由派出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审核维护;已作为制证相片的,按要求报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审核维护。

  8、挂口挂户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对于挂口挂户人员除符合政策落户外,都要积极动员其将常住户口迁移至常住地。对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迁入户口而原住户拒不迁出;原房屋已拆迁,地址不存在,已异地安置或货币安置,现常住地无条件落户的;应动员其迁入街、乡(镇)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后申领居民身份证。在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公安机关要在其《常住户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本市(县)其他住址”项目中分别加注其现住址。

  9、CCIC比对报警信息处理。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出现的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CCIC比对报警,处理反馈要达到100%, 反馈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细,在“处理结果”栏中应填写现场详细情况,包括在逃犯前来办理何业务,是否抓获或因何原因造成逃脱、事后是否布控等。当月的 CCIC 报警信息要在次月5日前处理完毕。

  10、 户口变动前在迁出地已经 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或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 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的,在迁入地再次 申领居民身份证 时,申领原因栏中不能选择“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应以"其他原因换领"或“丢失补领”作为申领原因。否则,省厅制证中心的制证系统将以“申领原因与公民身份号码重复”形成制证质量回馈予以退回。

  六、票据管理

  1、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指定专人为居民身份证(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员,负责专用票据的领用、保管、分发、登记、核查等工作。票据管理员向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领取票据时,应用钢笔填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收费票据领用单》(联式、本数、票据号码由市局填写),加盖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公章。票据管理员本人领取时,在票据领用单上“领用单位票据管理员签名”和“经领人签名”栏同时签管理员本人姓名。委托其他民警代领,“领用单位票据管理员签名”栏由管理员本人签名,“经领人签名”栏由代领人签名。各大队向派出所下发专用票据时可参照执行,并及时在博思票据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2、使用票据应遵循先进先出、按序进行的原则,即按票据编号从小到大发(用)完前一批次领用的,再发(用)后一批次领用的,不可前后批次穿插发放、使用,或在同一批次内打乱编号顺序使用。

  3、打印票据时,户籍内勤民警要认真核对票据编号与收费系统提示编号是否一致,杜绝错号开票。收取的工本费须在7天内上缴指定银行,并及时在博思票据管理系统中登记,按时间顺序保存缴款凭证。

  4、按工作进度发放票据。各治安大队应按照派出所实际使用量,结合考虑路途、交通情况和必要的周转期,核定其库存量和每次的最大领用量,并经常与各单位核对其领取、使用、结余数,做到实际数与开票系统登记数一致。

  5、适时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各单位发放、领用专用票据应有书面记录。应妥善保管专用票据(包括空白的和已使用的),注意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蛀等工作。已使用过的票据,要将存根和记账联(两联式票据只有存根联)按原编号顺序,使用原票据封面,每50份(作废的除外)装订一本,封面项目要填写完整(允许不盖公章、收费金额和审核人两栏不填),装订后的票据按使用时间和编号顺序存档、备查。

  6、作废的票据应有收据联、存根联,要在其上标注作废后另抽出按开票时间顺序单独存放保管。每本票据作废份数和编号应在票据封面上登记清楚。

  七、档案管理

  1、所有居民身份证档案资料要按照公安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分类、立卷(或装盒)、编目。档案装订要使用规范的封面和目录,档案盒面应按规范用钢笔填写,按月分类归档,长期保存。档案的卷内目录原则上应 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统中的“受理信息档案打印管理(二代证)”打印出的样式为蓝本。

  2、《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含《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信息核对表》、关系证明、《委托书》及其它证明等申请居民身份证有关材料要一并造册,按派出所和受理时间顺序合并装订,其表格排列顺序为①《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含《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②《信息核对表》、③其他证明材料。书面挂失等其他材料要登记造册,按登记时间顺序装订。

  3、《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材料要一并造册,按派出所和受理时间顺序装订。该表不能与《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合并装订。

  4、《领取凭证》、《承诺书》、《委托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领取居民身份证有关材料要一并造册,按派出所和领取登记时间顺序装订,其表格排列顺序同该点第一行所列顺序。

  5、《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承诺书》、《委托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有关材料要一并造册,按发证机关和领取登记时间顺序装订,其表格排列顺序同该点第一行所列顺序。

  对群众未领取且有效期限已过的临时身份证,各治安大队可自行登记造册发证、收回和销毁。

  6、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接收的《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等领取居民身份证有关材料要一并造册,按发证机关和领取登记时间顺序装订。

  7、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要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正表)》、《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副表)》按照申请单位及受理顺序,以100页/卷(号)的原则组卷,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单位代码申请表》、部队《公函》和《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名册》也要单独立卷,上述材料按涉密档案管理规定,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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