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国资办〔2017〕1号
区各直属企业:
根据《海沧区关于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厦海委办〔2007〕92号)第十五条“区属企业经营严格实行‘四不准’规定,即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不得投资参股或收购控股其他企业、不得设立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拆借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区各直属企业对外担保及拆借资金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严禁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提供非对称的担保业务及资金拆借业务。
二、区属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及拆借资金事项需报区国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国资办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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