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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0-05-17 字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厦府办〔2007〕191号)精神要求,为做好《条例》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条例》和厦府办〔2007〕191号文的学习贯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组织本部门、本系统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学习《条例》精神,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实施《条例》的能力。 

  二、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尽快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部门或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于2007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姓名、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按附件格式要求报送区政府办督查科。 

  三、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按照《条例》要求,各行政机关要在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此项工作应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区政府办督查信息科(具体可参照市政府网站上各市直部门的制定格式)。 

  四、各镇(街)要加大政府网站建设力度,争取早日建立网站并与区政府网站链接。 

  附件:1.海沧区直各部门、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登记表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厦府办〔2007〕191号)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黄文菊;联系方式:6057932,13599511695;传真:605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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