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3〕220号
各区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与管理局、人口计生委、残联,市国土房产局各分局:
为了改善我市低保、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低保、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以及重点优抚对象新(翻)建和修缮住房给予适当补助,现就我市有关住房新(翻)建和修缮补助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新(翻)建和修缮住房,可按规定申请补助。基本条件:
1.拟新(翻)建设或修缮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且房屋产权人必须是以上对象或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配偶);
2.新建的有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建房手续,翻建的有建设部门旧房翻建审核批准手续,并按照“依法审批,依法建设”的要求建房。
二、补助办法
上述群体住房新(翻)建和修缮住房补助申请由各区负责受理,具体如下:
1.对农村无房户,符合新建条件的,优先安排宅基地,补助标准为每户5万元;
2.对特困群体居住危房户,具有合法产权、修缮(翻建)符合政策规定、具备修缮(翻建)条件的,资助修缮(翻建),危房修缮补助标准为每户2.5万元,翻建补助标准为每户5万元;
3.属残疾对象的补助经费仍由残障金安排,其他群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共享比例分担。
此外,对城市无房户,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按政策予以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
三、相关程序
1.家庭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初审公示。镇(街)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统一组织调查核实、造册登记。集中对筛查出来的危房(无房)户进行集体研究,并根据危房严重程度排序,对拟定修缮、新建(翻建)户在镇(街)、村(居)同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拟定修缮、新建(翻建)户基本情况和修缮方案(含预算),报区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3.审核审批。区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预审,汇总拟定修缮、新建(翻建)户基本情况和修缮方案(含预算),上报市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市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审批。补助对象实施条件具备一批审核、审批一批,原则上按季度审核审批,首批补助对象各区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2013年10月20日前完成审核并上报。城市无房(危房)户申请保障性住房,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审核、审批,符合单列分配政策的,区领导小组出示证明,报市建设部门给予单列分配。
4.实施验收。审批通过后,区领导小组依托危改办指导、督促补助对象实施。房屋修缮、新建(翻建)完成后,市、区危房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区领导小组按标准结算;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相关人员整改,合格后再拨付补助金。房屋修缮、新建(翻建)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原则上按季度组织验收。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5.资金拨付。补助对象审批通过并正式开工后,相关区可先按新(翻)2万元、修缮1万的标准预拨,待竣工后拨付剩余款项;如因各种原因,新(翻)建、修缮不再进行,所预拨款项应予收回。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支出通过体制下达各区。
四、有关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
为全市特困群体给予住房专项补助,帮助改善住房条件,符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也符合我市群众特别是特困群体的需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监管,做到“特事特办”,确实把工作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成立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由民政牵头,监察、财政、国土房产、建设、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
市民政局负责拟制市实施意见,审批低保、重点优抚补助对象,协调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检查、验收,收集整理上报危房改造工作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策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资金渠道的审核和市级承担资金的安排与下达。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危房鉴定、改造实施指导。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城市特困对象无房户申请保障性住房工作落实。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审批计生特困补助对象,检查、验收计生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
市残联负责审批残疾人补助对象,检查、验收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
各区成立相应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要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科学组织实施
各区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科学计划安排工作,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危房改造工作。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积极鼓励和动员社会慈善力量支持特困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并发动村民和志愿者与补助对象结成帮扶对子,为危房改造投工投劳、赠送物资。
(四)严格工作监管
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申请、公示、审核上报程序,准确认定补助对象,不得暗箱操作,确保危房改造专项补助公平公正实施。要像监管救灾资金一样监管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完全用于困难群众,确实把好事办好。各区要建立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档案,并保留好危房改造前、后全貌和局部原始照片。各区领导小组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协调小组上报工作进度,并及时做好回顾总结。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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