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办事|妇女|创业就业
 
农村妇女小额贴息贷款
来源:妇女联合会 日期: 2015-11-05 字号:

  扶持对象及条件:

  1、具有海沧区户口,年龄在25-50周岁(纯农业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具备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妇女。

  2、所投资项目符合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法经营活动(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除外)。

  3、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法人代表为女性,或女性为直接管理者(从业人员女性占6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先)。

  4、女性为法人代表的“农家乐”、“渔家乐”、“森林人家”,或以女性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组织。

  5、从事科技种植、养殖业的困难农村妇女。

  6、积极参加农函大、农广校学习的农村妇女。

  7、参加省、市、区举办各类科技、创业性培训班学习的农村妇女。

  扶持方式:

  信用社根据区妇联的推荐,审查核准后每年为自主创业的妇女发放小额贴息贷款,单笔单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实际贴息由区妇联提供。每户家庭申请妇女创业贷款或一次性创业补助只限一次。对已享受过小额贴息贷款、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的妇女,因项目、企业发展需要资金的,可另行申请小额贷款或其他类型的贷款,经海沧信用社实地调查核实,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由海沧信用社核准,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利息结算:

  1、信用社与区妇联双方协议利率按贷款发放日国家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为本次贴息贷款周期内的最终利率。所有小额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期间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2、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的要求按季还息,到期利随本清。

  3、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将借款借据、贷款还款凭证和本人在信用社所开立的存折(首页)或借记卡的复印件寄存经办网点的柜台,由信用社各经办网点统一上交到海沧信用社综合科汇总。海沧信用社综合科应于收到借款人贷款结清资料的3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名单及金额汇总到区妇联(见附件五)。区妇联在收到信用社报送的名单及金额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金额划转到对应的借款人账户。

  备注:

  1.每户申请妇女创业贴息贷款或一次性补助只限一次。对已享受过小额贴息贷款、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的农村妇女,因项目、企业发展需要资金的,可另行申请小额贷款或其他类型的贷款,经海沧信用社实地调查核实,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由海沧信用社掌控,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2.当年结余的创业资金滚存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申办流程:

  1、本人向村妇代会提出申请,村妇代会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把符合条件的妇女及项目推荐给镇妇联;

  2、镇妇联会同属地信用社网点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担保人进行走访考核,各信用社网点在走访后5个工作日内对每一位申请人是否同意放贷都要出具一份理由说明,分别反馈给镇妇联及区级农村信用社,镇妇联根据属地信用社网点的反馈意见出具推荐材料,报区妇联;

  3、区妇联综合后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妇联权益部汇总;

  4、市妇联权益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走访考察,综合分析后报市妇联党组审批;

  5、根据市妇联党组决定,权益部制作下发公示表,在各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联社,并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妇女组织通知本人;

  6、市联社根据市妇联提供的人数、项目、金额,核准后通知各基层信用社依照贷款相关程序办理。

  备注:女性为法人代表的“农家乐”、“渔家乐”、“森林人家”,或以女性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组织,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至市妇联审核后,方可享受最高额度的贴息贷款。

  担保条件:

  农村妇女申请贴息贷款同时应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户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居)民;

  2、历史信用记录良好;

  3、收入来源稳定,财(资)产价值能有效覆盖贷款本息;

  4、支持信用社工作。

  可以是工薪收入人员、自营收入人员等。

  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前,各区妇联上报申请小额贷款及一次性创业补助的人员名单,6月15日、9月15日、12月31日前市妇联审批、发放完毕。

  领取时间:

  在收到市妇联贴息贷款通知红单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各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理。


分享到: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