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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妇女“四癌”救助
来源:妇女联合会 日期: 2015-11-06 字号:

  贫困妇女“四癌”(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癌,简称“四癌”),“四癌”救助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我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的专项资金。

  (一)救助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

  2.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癌且经民政部门审查盖章的贫困妇女

  3.确诊患病两年之内的;

  4.患病妇女为低保户或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

  (二)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分为两档:

  1.低保妇女救助金限额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贫困妇女(不含低保户),救助金限额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救助范围:

  1.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需自费的药品、器械等;

  2.超出我市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含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医疗费;

  3.其他需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

  (四)申请方式:四癌救助金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由确诊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社区妇联、村妇代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如实、完整提交以下资料:

  1.厦门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金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若由委托代理人申请,需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学证明(包括诊断、治疗)等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发票原件;

  5.患病妇女本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或所在村居出具的患者家庭贫困证明原件等。

  咨询电话:市妇联儿童部(妇女儿童基金会)、妇儿工委办;203398720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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