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妇女“四癌”(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癌,简称“四癌”),“四癌”救助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我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的专项资金。
(一)救助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
2.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癌且经民政部门审查盖章的贫困妇女;
3.确诊患病两年之内的;
4.患病妇女为低保户或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
(二)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分为两档:
1.低保妇女救助金限额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贫困妇女(不含低保户),救助金限额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救助范围:
1.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需自费的药品、器械等;
2.超出我市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含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医疗费;
3.其他需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
(四)申请方式:四癌救助金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由确诊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社区妇联、村妇代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如实、完整提交以下资料:
1.厦门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金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若由委托代理人申请,需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学证明(包括诊断、治疗)等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发票原件;
5.患病妇女本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或所在村居出具的患者家庭贫困证明原件等。
咨询电话:市妇联儿童部(妇女儿童基金会)、妇儿工委办;2033987、2040330
【收藏】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