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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来本市落户须知
来源:厦门市政府 日期: 2013-07-29 字号:

事项名称

华侨、华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来本市落户

事项类别

服务类

办理机构

派出所 

办理对象

1、华侨申请在本市定居。
2、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定居。
3、台湾居民或大陆居民往台湾地区定居人员来本市定居。
4、港澳居民来本市定居。

申办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需提供省公安厅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华人(外国人)来本市定居需提供公安部核发的恢复(加入)国籍证书。
3、台湾居民或大陆居民往台湾地区定居人员来本市定居需提供省公安厅核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
4、港澳居民来本市定居需提供定居批件。
5、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件收缴证明》。
6、在厦门直系亲属户口或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办理程序

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经上级部门核准后,凭上述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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