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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外交流协会
来源:厦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 2015-11-16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厦门市海外交流协会

  英文名称:XIAMEN OVERSEAS EXCHANG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XO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涉侨单位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广泛联系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以及发展友好往来与合作交流的全市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海内外交流,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福建省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密切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发展友谊;

  (二) 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企业提供经贸合作、考察访问、旅游探亲、

  学术交流、求学进修、保健就医、信息咨询和委托、代理等服务;

  (三) 开展海内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 个人会员;

  (二) 本会吸收本市企业、各类社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于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员介绍、会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鉴于本会属特殊性质的社团,本会常务副会长由现任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担任。本会理事以上职务由侨务及相关部门领导出任的,一旦其离任即自然失去在本会所任的职务,并由继任者续任,但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海内外有声望的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秘书财务部、联络交流部、经济协作部、咨询服务部等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视活动需要委派驻外代表或设立海外机构。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推进本会工作、为本会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协商、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 审核本会经费及各类收支;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会务会,会务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士组成,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捐赠;

  (二) 海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国内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独立账户(包括外汇账户)处理海内外的经济往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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