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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老年基金会特困老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厦门市老年基金 日期: 2012-12-31 字号:

  (厦老基【20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老年基金会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保护捐助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老年基金会章程》及《厦门市老龄委办公室 厦门市老年基金会捐资助老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主要资助由于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长期患病造成生活极端困难的老年人。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盈利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所得为本基金会管理的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基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基金来源 

  (一) 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二) 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捐款; 

  (三) 基金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合理分配。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审核,所有救助款要做到账目收支清楚,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监督审计。 

  第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在市老年基金会网站、厦门日报等媒体公开本会接受捐赠的情况、受捐财产的使用、管理和资助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区应将受助对象已签收救助金的发放表复印一份上交市老年基金会存档备查。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向基金会捐赠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凡是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需要救助的特困老人,必须由本人填写“特困老人救助申请表”,如实反映困难状况,并在所属社区居(村)委会公示一周后,经社区居(村)委会、街道(镇)核实,由区老年福利协会签署意见,上报市老年基金会审批。 

  低保户应附“低保证”复印件;患重大疾病的应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五章 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救助特困老年人的回访工作。对受助特困老人的生活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将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市老年基金会和各区老年福利协会对社会捐助情况、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及典型事例要加强宣传报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厦门市老年基金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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