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老年福利协会慰问病困老人暂行办法
为贯彻“改善特困老年人福利,协助政府促进我区老年事业发展,为建立和谐社会作贡献”的协会宗旨,配合“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构建我区“活力海沧、魅力夕阳”系列工程,我协会决定将《海沧区老年福利协会救急特困老人暂行办法》(2010年10月21日经海沧区老年福利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修改通过)修改为《海沧区老年福利协会慰问病困老人暂行办法》,具体方案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求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32号)文件精神、厦门市老年基金会工作意见及我区实际情况,我协会将往年救急特困老人工作调整为慰问病困老人工作。
二、申报对象
凡60周岁以上本区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因患重病,急需或已经花费大额医疗费用的老年人,均可成为我协会的慰问对象。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凡是符合慰问病困老人条件需要申请慰问的,必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申请表”,如实反映困难状况(提供实据),经所属社区居委会及街(镇)核实、加盖公章一式两份送交区老年福利协会审核。
2.区老年福利协会在审核申请人的具体困难后,根据实际情况,在申报表上签署明确的慰问意见。
四、慰问标准
医疗费用50000元—100000元,慰问金2000元;
医疗费用100000元及以上者,慰问金3000元。
五、款项来源
慰问款全部由区老年福利协会承担。
六、慰问款拨付
1.区老年福利协会审批后,将慰问款全额拨付到街(镇)账户,由街(镇)老龄委将慰问款直接送被慰问者签收。
2. 街(镇)老龄委须将慰问者签收的复印件送交区老年福利协会财务留存。
七、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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