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4118-10-01-2014-019 | 分 类: | 农业 |
发布机构: | 农林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07日 |
名 称: | 关于开展2013年海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选的通知 | 文 号: | 厦海农局〔2014〕62号 |
主 题 词: | 合作社;申报;农民;评选;海沧区;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示范;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建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海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厦海农局〔2013〕2号),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3年度海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现将有关申报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海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的评选标准。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成员培训、统一服务情况等)、发挥的作用(带动农户情况等)和取得的实绩;
2.《海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
3.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资产负债表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科目编报;
5.成员花名册及成员账户(成员出资、交易等情况),出资清单和成员账户有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公章;
6.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7.合作社的注册商标、“三品”认证情况(复印件);
8.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
9.其它体现合作社运营情况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初审同意后,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送区委组织部、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
(二)评定
区委组织部、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海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的评选标准进行评定。评选结果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四、其他事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申报材料时,须装订成册,一式3份(镇、街留存1份,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各留1份)。
2.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审核关,确保申报质量。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其参评资格。
3.区委组织部、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将从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和示范社评选。
联系人:魏雪丽 电话:6589326
附件:海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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