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对象及条件
1、园区、楼宇
- 电子商务园区建筑面积达3万㎡(含)以上,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含)以上,入驻企业数量10户 /万㎡(含)以上
- 楼宇建筑面积2万㎡(含)以上,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含)以上,入驻企业数量15户/万㎡(含)以上
2、企业
- 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自入驻海沧区起前2年
- 开展电子商务首次年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 独立核算、结算中心设在园区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实际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
- 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孵化业务的企业
3、电子商务协会、联盟机构
- 办公地址注册登记在我区的市级(含)以上电子商务相关的、固定工作人员5人以上的协会、联盟等机构
扶持措施:
1、园区、楼宇的扶持措施:
-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楼宇每达到1万㎡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最高可达500万元。
2、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措施:
- 年纳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自入驻海沧区起前2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分别按照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措施:
- 对开展电子商务首次年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工作。
4、对第三方结算业务的扶持措施:
- 对独立核算、结算中心设在园区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实际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年度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另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予以兑现,每年奖励100万元。
5、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孵化措施:
- 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孵化业务的企业,成功孵化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并在本区落户,被孵化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支持相关电子商务协会、联盟等机构开展活动:
- 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孵化业务的企业,成功孵化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并在本区落户,被孵化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6、支持相关电子商务协会、联盟等机构开展活动:
- 对经我区认可,办公地址注册登记在我区的市级(含)以上电子商务相关的协会、联盟等机构,固定工作人员5人以上的,自入驻起三年内,对实际支出的租金予以补贴,在100 ㎡面积范围内,最高给予40元/㎡?月租金补贴,100 ㎡-200㎡的面积范围内,最高给予20元/㎡?月的租金补贴。
- 经我区认可,在我区举办电子商务相关会议、展览、论坛等活动,参加企业100户(含)以上(其中:区内企业参加户数不少于60%),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活动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
受理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申请流程:
- 电子商务企业扶持资金申请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受理,经区投资促进局及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有效期:2014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
相关政策:
《厦门市mobile365sport365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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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类
扶持对象及条件:
企业必须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缴纳税收。其中:
- 酒类经营企业必须入驻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通过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进口业务,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 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开发商及在海沧保税港区内设置公共专业服务平台并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经区政府研究确认后可享受本扶持意见的优惠政策。
扶持措施:
1、财政扶持:
- 自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以入驻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的酒类经营企业每年形成的海沧区级地方财力为基数,前三年按照10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后二年按照6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为鼓励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开发商引进酒类经营企业,原则上财政扶持额度中的10%分配给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开发商,90%分配给入驻专业市场的酒类经营企业。
- 自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对为入驻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的酒类经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以其每年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内酒类经营企业提供的配套服务所形成海沧区地方级财力为基数,前三年按照10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后二年按照6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
2、进口奖励:
- 自实施起五年内,通过海沧保税港区一线年进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下同)-1000万美元(不含)的酒类经营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一线年进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增加奖励2.5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一线年进口额以海关核定数据为准,下同)。
- 自实施起五年内,通过海沧保税港区一线年进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酒类经营企业,奖励80万元人民币;一线年进口额每增加500万美元增加奖励4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奖励:
实施起二年内,对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开发商,若其市场内的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第一年销售额总和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下同),给予经营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销售额总和达到20亿元人民币,给予经营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4、入驻奖励:
实施起二年内,对入驻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且经营时间满一年的进口酒类经营企业,第一年入驻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二年入驻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
5、仓储租金补助:
自实施起三年内,对进口酒类经营企业租用政府认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在海沧保税港区内设置的专业酒类保税仓库,按照其租用仓库发生的实际租金,第一年给予70%的补助,第二年给予60%的补助,第三年给予50%的补助。
申报流程:
1、企业申请。原则上每年7月(节假日除外)上旬向区经贸局提出扶持、补助、奖励申请。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 企业、相关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 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 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期)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纳税申报表、各季度电子缴税回单(含次年补退缴回单)及其他税种完税证明;
- 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海关出具的一线进口额核单(报关单);
- 申请仓储租金补助的,需提供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仓库实际租金的相关票据;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初步审核。经区经贸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对扶持、奖励金额进行核算。
3、研究审批。核算结果报海沧区财税三人小组研究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备注:
- 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扶持、补助及奖励资金,以国家规定形成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具体数值以区财政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 新引进的进口酒类经营企业需在工商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至区经贸局进行信息登记方可享受本扶持意见。
- 享受本扶持意见的进口酒类经营企业,在海沧保税港区进口的酒类需在海沧保税港区内加贴防伪标签。
- 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取消其扶持申请资格,依法追回其已享受的各项扶持、补助、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享受本意见扶持措施的对象,若违反“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等有关约定的,依法追回其已享受的各项扶持、补助、奖励资金。
- 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 由海沧区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
1、《海沧区进口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DOC文档)
2、《海沧区鼓励进口酒类交易市场发展扶持申请表》(DOC文档)
相关政策:
《关于鼓励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发展的扶持意见》厦海政〔201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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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酒吧、餐饮店等
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商家,必须是于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且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实行统一核算,在海沧区汇总缴纳税收的新引进的项目。
新引进的项目需由各招商责任单位向区经贸局报备后方可享受。
所称的“新引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酒吧,茶吧、书吧、餐饮店、农家乐等商贸服务业项目同样享受本条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
1、对新引进的项目,自其工商注册之次年起五年内,以其每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为基数,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对新引进且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酒吧,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5万元。
申请流程:
1、项目报备。申请扶持政策的企业、商家,应于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2月1日(节假日除外),向各招商责任单位提交备案申请。各招商责任单位负责将相关申请材料汇总至区经贸局进行审批。申请报备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 企业、商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会所、酒吧、餐饮店项目备案表”原件;
- 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 企业、商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合同等复印件(原件查验);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补贴申请。通过备案、报备审批的企业、商家,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日(节假日除外),向区经贸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 “会所、酒吧、餐饮店项目补贴申请表”原件;
- 企业、商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场所合同等(原件查验);
- 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 上年度企业、商家财务报表;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初步审核。区经贸局负责对企业、商家申请补贴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由财政局对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进行核算。
4、联席会议讨论。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负责对区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讨论研究。
5、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对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上报的扶持意见进行研究审定。
备注:
- 扶持意见所需的奖励资金,以国家规定形成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具体数值以区财政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 已享受海沧商贸服务业财政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 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本扶持政策由海沧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 自2011年11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会所、酒吧、餐饮店项目备案表》(XLS文档)
2、《会所、酒吧、餐饮店项目补贴申请表》(XLS文档)
相关政策:
《关于鼓励会所、酒吧、餐饮店招商的扶持意见》厦海政〔201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