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申办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含户口簿首页,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一份); 2、结婚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一份); 3、《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一份); 4、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一张; 5、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正反面一式一份)和书面委托书原件; 6、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 2、由申请人一方户籍所在的街道服务站收件受理;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立即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4、街道服务站发放证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3、《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13】16号);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卫指导发【2015】5号); 5、《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 二、生育服务证改革的主要内容(二)规范再生育审批办理对于再生育审批,精简和规范程序,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1.精简证明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6、《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通知》(厦卫政法【2015】263号); 7、《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深化计划生育证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海计生【2015】11号); 8、《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其他: 办理机构:街道服务站 办理地址:各村(居)办事大厅 受理时间: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办理时间:http://www.hbjiashan.com/fu/zwfw/bmfw/gzj/lxfs/201603/t20160302_311185.htm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说明:不收费 证件及有效期限:三年 咨询电话:海沧街道卫计办6584373;嵩屿街道卫计办:6887026;新阳街道卫计办:6889323;东孚镇卫计办:6318381 投诉电话:65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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