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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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办件类型:
事项性质: 公共服务 服务类型: 生育服务
服务对象: 本地居民;妇女;自然人 受理单位: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承办部门(处、科)室: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3、《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13】16号);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卫指导发【2015】5号);

5、《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

二、生育服务证改革的主要内容(二)规范再生育审批办理对于再生育审批,精简和规范程序,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1.精简证明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6、《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通知》(厦卫政法【2015】263号);

7、《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深化计划生育证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海计生【2015】11号);

8、《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申请条件:

 一方户籍在我区,拟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一份);

4、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一张;

5、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6、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的,需提供厦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书;

7、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的,应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8、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分的证明;

9、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需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分的证明。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发放证件
联系方式: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联系电话:http://www.hbjiashan.com/fu/zwfw/bmfw/gzj/lxfs/201603/t20160303_311328.htm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街道:6584373;新阳街道:6889323;嵩屿街道:6887026;东孚街道:6318381。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监督电话: http://www.hbjiashan.com/fu/zwfw/bmfw/gzj/lxfs/201603/t20160303_311325.htm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来即办
受理时间: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办理时间: http://www.hbjiashan.com/fu/zwfw/bmfw/gzj/lxfs/201603/t20160302_311185.htm
受理地址: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办理地点:http://www.hbjiashan.com/fu/zwfw/bmfw/gzj/lxfs/201603/t20160302_3111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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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公共服务
服务对象: 本地居民;妇女;自然人
是否收费:
服务类型: 生育服务
受理单位: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部门(处、科)室: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3、《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13】16号);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卫指导发【2015】5号);

5、《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

二、生育服务证改革的主要内容(二)规范再生育审批办理对于再生育审批,精简和规范程序,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1.精简证明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6、《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通知》(厦卫政法【2015】263号);

7、《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深化计划生育证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海计生【2015】11号);

8、《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申请条件:

 一方户籍在我区,拟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一份);

4、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一张;

5、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6、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的,需提供厦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书;

7、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的,应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8、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分的证明;

9、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需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分的证明。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发放证件
联系方式: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联系电话:http://www.hbjiashan.com/fu/zwfw/bmfw/gzj/lxfs/201603/t20160303_311328.htm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街道:6584373;新阳街道:6889323;嵩屿街道:6887026;东孚街道:6318381。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监督电话: http://www.hbjiashan.com/fu/zwfw/bmfw/gzj/lxfs/201603/t20160303_311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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