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4-00413687X-A-04-00-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服务类型: | 企业准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受理单位: | 海沧区农林水利局 |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部门(处、科)室: | 海沧区农林水利局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名称: | 无 |
申办对象: | 个人、法人 |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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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二)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上述(一)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上述(一)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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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经营的林木种子名录)(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复印件,1份)。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的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复印件,1份)。 2、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复印件,1份)。 3、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1份)。 (备注:经办人若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本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凡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都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对;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材料一式一份;申办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二)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变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原件,1份)和变更项目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三)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原件,1份)。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件,1份)。 备注: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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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一)收件受理→初审(→检验检测→)→审核转报 (二)收件受理→初审(→检验检测→)→审批→制证发件 备注:括号内为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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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6895395(前台)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6806879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不包含检验检测60日) | ||
网上申报: | http://xmhc.fjbs.gov.cn/newApplyOnline.action?fn=applyOnlinePage&serviceid=E16CB192E0CCA6B223B3952F767380C7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综合窗口 | ||
交通指引: | 海沧区政府站 | ||
办理方式: | 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综合窗口提交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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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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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4-00413687X-A-04-00-00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 是 | ||
是否收费: | 否 | ||
服务类型: | 企业准营 | ||
受理单位: | 海沧区农林水利局 | ||
承办部门(处、科)室: | 海沧区农林水利局 |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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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二)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上述(一)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上述(一)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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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经营的林木种子名录)(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复印件,1份)。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的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复印件,1份)。 2、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复印件,1份)。 3、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1份)。 (备注:经办人若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本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凡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都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对;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材料一式一份;申办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二)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变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原件,1份)和变更项目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三)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原件,1份)。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件,1份)。 备注: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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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一)收件受理→初审(→检验检测→)→审核转报 (二)收件受理→初审(→检验检测→)→审批→制证发件 备注:括号内为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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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6895395(前台)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6806879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不包含检验检测60日) | ||
网上申报: | 点击进行在线申报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综合窗口 | ||
交通指引: | 海沧区政府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