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现金自付医疗费用报销办理  
事项服务星级: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可进行网上申报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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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4-42660670-4-S-04-03-00 办件类型:
事项性质: 公共服务 服务类型: 社会保障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承办部门(处、科)室: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申办对象: 门诊费用少于3000元、住院费用少于6000元的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2.《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市政府122号修正令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报销须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的“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原件,省两费中心托管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

申请材料:
(一)医疗类材料:
1.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 门诊发票(原件);
(2) 医疗费明细清单(金额与发票相符,原件);
(3) 门诊(急诊)病历(诊疗记录详尽完整,原件)。
2.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住院发票(原件);
(2)医疗费汇总清单(金额与发票相符,原件);
(3)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记录,原件)。
(二)必备材料:
1. 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核对后当场退还);
2. 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储蓄卡(核对后当场退还);
3. 如为代办,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
(三)报销类别及证明类材料:
1. 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须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原件1份);
2. 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审批→财务复核→市社保中心发放待遇

联系方式: 6517719
监督和投诉电话: 6806879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需市社保中心发放待遇)
2
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社保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站
办理方式: 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社保窗口提交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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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公共服务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否收费:
服务类型: 社会保障
受理单位: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2.《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市政府122号修正令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报销须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的“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原件,省两费中心托管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

申请材料:
(一)医疗类材料:
1.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 门诊发票(原件);
(2) 医疗费明细清单(金额与发票相符,原件);
(3) 门诊(急诊)病历(诊疗记录详尽完整,原件)。
2.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住院发票(原件);
(2)医疗费汇总清单(金额与发票相符,原件);
(3)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记录,原件)。
(二)必备材料:
1. 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核对后当场退还);
2. 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储蓄卡(核对后当场退还);
3. 如为代办,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
(三)报销类别及证明类材料:
1. 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须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原件1份);
2. 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审批→财务复核→市社保中心发放待遇

联系方式: 6517719
监督和投诉电话: 6806879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需市社保中心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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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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