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4-42660670-4-S-04-03-00 | 办件类型: | 无 |
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服务类型: | 社会保障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受理单位: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部门(处、科)室: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名称: | 无 |
申办对象: | 门诊费用少于3000元、住院费用少于6000元的参保人员; | ||
法律依据: | |||
申请条件: |
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报销须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的“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原件,省两费中心托管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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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医疗类材料:
1.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 门诊发票(原件); (2) 医疗费明细清单(金额与发票相符,原件); (3) 门诊(急诊)病历(诊疗记录详尽完整,原件)。 2.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住院发票(原件); (2)医疗费汇总清单(金额与发票相符,原件); (3)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记录,原件)。 (二)必备材料: 1. 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核对后当场退还); 2. 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储蓄卡(核对后当场退还); 3. 如为代办,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三)报销类别及证明类材料: 1. 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须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原件1份); 2. 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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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收件受理→审核→审批→财务复核→市社保中心发放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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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6517719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6806879 | ||
法定时限: | 无 |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需市社保中心发放待遇)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社保窗口 | ||
交通指引: | 海沧区政府站 | ||
办理方式: | 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社保窗口提交办理材料 |
范本下载 | |||
表格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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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社保窗口 | ||
交通指引: | 海沧区政府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