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  
事项服务星级: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可进行网上申报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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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4-K19050249-E-09-00-00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承办部门(处、科)室: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申办对象: 非本市户籍的公民或自然人
收费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申请条件:

(一)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二)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休、退休后要求将迁回本市,在本市具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

申请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原常住户口从本市迁出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的证明(可复印档案履历表或户籍档案)或《归侨证》;

(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的《退休证》;

(五)申请人自有房产的,提供《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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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海沧区政府站、海沧国税站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二)进入“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网站(网址:http://www.fjgat.gov.cn)或“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网址:http://www.fjxm110.gov.cn)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微信号:fjza_weixin)进行网上申报,经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及纸质材料送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三)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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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自然人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否收费:
服务类型: 户籍身份
受理单位: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承办部门(处、科)室: 海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收费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市金库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收费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申请条件:

(一)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二)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休、退休后要求将迁回本市,在本市具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

申请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原常住户口从本市迁出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的证明(可复印档案履历表或户籍档案)或《归侨证》;

(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的《退休证》;

(五)申请人自有房产的,提供《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联系方式: 0592-6800315 0592-6050756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680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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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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