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0413935X-A-16-02-00 | 办件类型: | 无 |
事项性质: | 行政确认 | 服务类型: | 住房土地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单位: |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部门(处、科)室: | 无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名称: | 无 |
申办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收费主体: | |||
收费标准: | (一)不动产登记费: 55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减半收取。
2、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减半收取。
3、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及房屋转让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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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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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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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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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
(1)因调整用地范围导致面积变化的,提交调整用地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出具单位:用地批准部门)。属出让或有偿使用土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因土地被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收回用地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出具单位:用地批准部门);
(3)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6、不动产地址、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民政部门);
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申请人自备或法院、仲裁机构);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出具部门:民政部门)及变更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权籍调查成果。(原件、由测绘中心内转,一份,出具单位: 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或经其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六)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原件一份,出具部门: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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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受理岗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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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7703165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其他: |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宗地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申请重新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坐标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机构内转。
(五)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登记的函,并注明知晓权证变更后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六)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权证,权利人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办理方式: | 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受理模式。其中,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收件窗口申请,岛外各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窗口申请。
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窗口取件。 |
范本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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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交通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