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0413935X-A-17-03-00 | 办件类型: | 无 |
事项性质: | 行政确认 | 服务类型: | 住房土地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单位: |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部门(处、科)室: | 无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名称: | 无 |
申办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收费主体: | |||
收费标准: | (一)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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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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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划转、改制、重组、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保障性住房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上市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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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法院)
3、划转、改制、重组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提交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主管部门);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分割、合并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或仲裁机构);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
8、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财产的,改变权属人名字的,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出具部门:民政部门)及夫妻房产约定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9、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上市转让通知书》及土地收益价款缴交凭证(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五)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基础地理与测绘信息中心或经其认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六)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出让合同及地价缴清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各一份,出具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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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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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7703165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拆迁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一般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非转让类)、单位存量房其他转移登记为10个工作日。2、住改房产权转移登记及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房、落实政策房等房产)、经济适用房购房者分户转移登记为7个工作日。3、单位存量房出售转移登记为3个工作日。4、其余转移登记为5个工作日。 | ||
其他: |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登记的函,并注明知晓权属转移后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五)已办理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书》。 (六)申请代建或专用房部分的登记的,提交协议。 (七)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含2004年6月前分户挂主件),其分户单元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且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八) 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的安置房项目,其分户单元在项目首次登记核准范围内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确认材料、完税凭证。安置房的权属与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交安置房源情况证明资料(包括安置房源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被拆迁房业主已故未办理继承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交已故业主证明及代办人具结保证书。 (九)购买住改房申请分户转移登记的,提交住改批文及公有住房申请书(或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购房合同。 (十)申请划拨用地、限制性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提交批准文件;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原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旅馆)、个人安置房、自建私房、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与转让手续合并申请办理,需要保留土地使权类型的,按照厦国土房[2013]430号文执行。 园区工业项目转让的,还应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十一)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权证,权利人处分方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办理方式: | 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受理模式。其中,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收件窗口申请,岛外各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窗口申请。
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窗口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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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交通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