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0413935X-A-17-04-00 | 办件类型: | 无 |
事项性质: | 行政确认 | 服务类型: | 住房土地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单位: |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部门(处、科)室: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名称: | 无 |
申办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收费主体: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说明材料(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放弃的书面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生效决定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没收、征收、收回部门);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仲裁机构)。 |
||
办理流程: | ![]() (一)受理
受理岗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
联系方式: | 7703165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其他: |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相应登记的书面文件。 (五)权利人放弃权利的,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权证,权利人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办理方式: | 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受理模式。其中,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收件窗口申请,岛外各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窗口申请。
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窗口取件。 |
范本下载 | |||
表格下载 | |||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址: |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交通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