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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  
事项服务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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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22-03-00 办件类型: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承办部门(处、科)室: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申办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法院)。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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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方式:
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受理模式。其中,思明、湖里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或三层D厅)收件窗口申请,岛外各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窗口申请。
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窗口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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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可网上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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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00-00413935X-A-22-03-00
事项性质: 行政确认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是否收费:
服务类型: 住房土地
受理单位: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收件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出具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法院)。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领证。

联系方式: 7703165
监督和投诉电话: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其他: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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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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