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0413935X-A-25-01-00 | 办件类型: | 无 |
事项性质: | 行政确认 | 服务类型: | 住房土地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单位: |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部门(处、科)室: | 无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名称: | 无 |
申办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收费主体: | |||
收费标准: | (一)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二)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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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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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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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在海域上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一并申请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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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项目用海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四)海域使用金缴纳或减免凭证(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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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址: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 | ||
办理流程: | ![]()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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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7703165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其他: | (一)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申请海域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还应提交建筑物、构筑物的批建文件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海域使用权已登记的,还应提交原权证。 (五)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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