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0413935X-A-25-03-00 | 办件类型: | 无 |
事项性质: | 行政确认 | 服务类型: | 住房土地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单位: |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部门(处、科)室: | 无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名称: | 无 |
申办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收费主体: | |||
收费标准: | (一)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二)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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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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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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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作价入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共有人变化、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依法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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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海域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五)证明权利归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所在地公证机构);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主管部门);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海域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或仲裁机构); 8、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仲裁机构或人民政府);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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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址: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 | ||
办理流程: | ![]()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
EMS邮政速递送达或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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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7703165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其他: | (一)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转移登记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提交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五)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批准转让的文件。
(六)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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