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0413935X-A-25-04-00 | 办件类型: | 无 |
事项性质: | 行政确认 | 服务类型: | 住房土地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单位: |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是否政务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部门(处、科)室: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名称: | 无 |
申办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收费主体: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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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因海域或海域上建筑物、构筑物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依法没收、收回海域使用权及海域上建筑物、构筑物、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权利灭失的,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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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出具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证明权利消灭的材料: 1、海域或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收回文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人民政府);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出具单位: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5、因填海造地导致海域灭失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填海造地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一份,出具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土地移交证明(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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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址: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 | ||
办理流程: | ![]() (一)受理
受理岗位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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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7703165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海沧区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6806879;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703900;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2859392。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其他: | (一)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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