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海沧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前安置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有海沧区农村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该办法申请提前安置。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尚未享受过安置房和拆迁补助的以下对象可认定为具备提前安置资格的人员:
- 1户口暂时迁出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如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教释放人员)
- 2离异满5年的人员;
- 3婚嫁迁入的人员或因父母正常婚嫁迁入的未成年人;
- 4年满30周岁且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居民。

- 1《厦门市海沧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前安置申请表》;
-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户籍信息资料;
- 3家庭收入(资产)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现居住情况证明、照片资料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 件);
- 4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家庭的证明材料,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应提交《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审批表》;
- 5无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
- 6申请户及其直系亲属是否申请私人建房宅基地与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材料;
- 7离异人员需提交离婚证、协议书、调解书或判决书复印件、离异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情况、离异双方名下的宅基地和房产登记情况等证明材料;
- 8外来婚嫁人员需提交在原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未申请过宅基地、未享受过安置房和拆迁补助等相关福利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户籍地国土部门出具的无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材料。

注:各审核环节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现场踏勘、调查等时间)


区建设局按照就近合理安排的原则,从已建成的安置房小区中挑选提前安置房源。提前安置面积按人均50平方米控制,安置房源按最接近该标准的原则进行选取,原则上偏差总量不超过30平方米。
人均5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部分按同期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厦门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表》标准缴纳购房款,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纳,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返还。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有住房属一次性建成的可采用等面积置换(可置换面积以房屋权籍证书登记为准,不含违建部分)的形式申请提前安置。等面积置换的部分无需缴纳购房款,超过部分按以上规定缴纳购房款。




